Sunday, May 23, 2010

郑大勇:办讲座提升国人觉醒 - Teh Tai Yong: Organise Seminars to Raise Public Awareness (Nanyang Siang Pau - 22 May 2010)


News publised in Nanyang Siang Pau on 22 May 2010
●南洋商报 刘秋仪


(吉隆坡21日讯)你是否经常收到一些不请自来的销售电话、推销电邮或广告电邮?这有可能你的私人资料已被人收集和出售给第三者。

如今市面上有太多人把我们的个人资料当作交易来买卖,确实是极危险的趋势,因在你无能力控制的情况下,你的私人资料已被截取盗用。

政府因认真看待私人资料被盗用的问题,因此提呈《个人资料保护法案》,并于今年4月5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不过,我国政府迄今仍未成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以全面执行这项法令。

马大法律系教授阿布巴卡今日在“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讲座会上指出,此法令旨在管制私人资料商业交易。

他说,在这项法令下,当事人,即提供个人资料者有权拒绝、更正、通知、查阅及停止资料使用者处理其个人资料。

他举例,如果一位当事人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惟该当事人突然决定取消申请,并已通知对方(资料使用者/银行)停止提呈其个人资料,对方应立即终止一切提呈及申请手续。

“如果该名资料使用者依旧进行提呈手续或将当事人个人资料出售给第三方,那前者已触犯《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他认为,资料保护并非火箭科学,反之,是涉及尊重对方及一项常识;而在资料使用与个人隐私之间必须作出公平及平衡的处理。

阿布巴卡也相信,一旦资料保护委员会成立后,政府将会在1年半后,全面执行此法令。



郑大勇:办讲座提升国人觉醒

主讲人之一兼PDP顾问私人有限公司顾问郑大勇指出,其他执行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的国家,私人和政府机构都会受此法令的管制;不过,在大马,中央政府及州政府将不受此法令限制,因政府自有内部条例管制。

他认为,此法令不仅涉及私人机构,政府接着必须在全国各地以三语举办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讲座会,向国人讲解个人资料隐私权,以提升他们的醒觉性。

“唯有当事人慎重看待本身的资料隐私权,才可进一步让资料使用者认真处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他说,私人机构管理层有责任举行个人资料讲解会,以提升职员对资料使用及保护客户私隐的理解及醒觉性。此讲座会是由马来西亚国际工商会(MICCI)和PDP顾问私人有限公司联办。

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不可不知的部分重点:

●在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第127条文(逮捕权)下,执法人员或警方可在没有任何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相信已触犯条例者。

●一旦此法令全面执行后,如果资料使用者在没有获得相关执法单位的允许或任何证书,出售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他将在第16(4)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管理层有责任向职员讲解个人资料保护的重要性及如何遵守条例,如果管理层没有进行任何讲解会,一旦发现个人资料外泄,那管理层将会受对付;反之,若执法者证明职员外泄客户资料,受对付的则是职员。

●一旦资料使用者罪成,可在此法令第5(2)条文下,被罚款不超过3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新闻背景: 商业交易须获当事人同意

新闻通讯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莱士雅丁早前指出,若个人资料是涉及商业交易,必须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保持对方的个人资料,否则将抵触法律。

他说,至于那些个人敏感资料,如个人财务状况、健康状况、政治立场及宗教等,是不允许泄露给第三者。

他说,一旦法令生效,CTOS信贷情报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必须向保护个人资料委员会注册,并征询当事人的允准存储他人的个人资料,否则可以在此法令下受到对付。

Link: http://www.nanyang.com.my/Newscenter/articledetail.asp?type=N&ID=152007&sID=7&cID=10